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建设**叫什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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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建设**叫什么名)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顷伍枣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

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凡纳入佛山市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应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登记。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承揽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资质的,需分别办理诚信登记。市内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相关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条 鼓励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在本市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给予诚信加分。其中,属自有物业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已购买物业但暂未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则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或租赁的办公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办公场所须相对独立)。市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条件,并依法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企业在佛山的办公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管橘码理平台自行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仍以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在佛山依法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登记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九条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方可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雀拆十条 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注销手续。其中:市内企业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在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鼓励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诚信评定等级合格或以上的企业。

在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各参建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主体责任。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对于招标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上传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即可解锁;

(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则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材料,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

(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六)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第十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彰奖励的,可申请诚信加分。其中受区级表彰的向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市级以上表彰及获行业奖项的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按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其中区级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

企业依法纳税、依法申报完成建筑业产值、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自觉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的加分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加分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市财政资金在市外援建的工程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文件或证书(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同时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可累计加分。本市企业在市外承建或参建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

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7),每季度如实填报《企业经营信息表》(附件8)。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通过佛山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合同网签手续,经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合同内相关项目信息将推送至诚信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人员考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平台推送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质量、疫情防控等重要文件精神,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宣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记分标准,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个人)对预扣分和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等情形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答复申诉人,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诚信登记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A、B、C、D、E五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优先选择诚信A级企业;

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为诚信优秀企业的,在申请施工许可阶段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

(二)诚信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诚信C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五)诚信E级企业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有关行业协会评优评奖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凡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及评比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对有关奖项不予认定,并撤销有关奖项加分,同时根据情形采取责令整改、取消相关协会评优评奖组织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的,期限6~12个月;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从第1次扣分时间起算)累计诚信扣分50分以上的,期限3~6个月;

(三)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期限3~6个月;

(四)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3~12个月;

(五)其他不良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限3~6个月;

以上情形属全市累计结果认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情形,由决定或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的,期限6个月;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且造成人员**的,期限6~24个月;

(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12~24个月;

(四)经**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期限12~24个月;

(五)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12~24个月;

(六)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期限6~12个月;

(七)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期限12个月;

(八)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情节恶劣的,期限6~12个月;

(九)在全市范围内1年中累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从第1次停工整改通知书发出时间起算),期限3~6个月;

(十)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期限3~12个月;

(十一)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期限6~12个月。

上述情形需自由裁量的,应由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诚信不合格企业(因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被列入的除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除。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E级,建议招标人或发包人慎重选择诚信不合格的企业。

诚信不合格企业的不良行为被录入信用**(广东佛山)的,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 或失效的;

(三)连续两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

(四)诚信综合考评为诚信不合格企业的。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签订合同及在建的项目可继续实施,正常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九条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诚信不合格个人,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期限6个月;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期限6~12个月;

(三)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的,期限12个月;

(四)负责的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期限12个月;

(五)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的,期限12个月;

(六)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6~12个月;

(七)个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期限12个月。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所负责的项目或相关业务,由其单位调整其他相关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自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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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明起全域取消限购,三个核心街道购买新房限售3年

12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新政明确,2022年12月10日起,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南海区桂城街道、顺德区大良街道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上述区域暂停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这也意味着佛山已全域取消限购。今年6月2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金融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部门联合发布《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因城施策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佛山将优化住房限购区域,商品住房限购区域调整为春团禅城区祖庙街道、南海区桂城街道、顺德区大良街道。同时,《通知》明确表示“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在限购区内,因改善住房需求购房的,其持有满5年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查验套数。满5年的商品住房在买卖、赠与、司法拍卖时,无需进行购房资格查验。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上一次佛山全面放开限购,还是在2015年。2016年底以后,限购再次恢复,佛山南海、顺德和禅城靠近广州的十几个镇街限购。这次,3个核心街道退出限购,意味着,时隔7年,佛山再次全面退出限购。

李宇嘉认为,佛山遵循了小步快跑,政策密度大但每次政策力度相对小一点,逐步引导市场预期和修复市场需求端动力的基调,与其他城市限购政策调整的模式完全一致。此次,以限售取代限购,而不是(限购)一退了之,也彰显了这一思路。作为新一线城市,人口净流入城市,也是住建部重点监测城市,调控力度最强的限购完全退出,尺度和力度太大了。限售的信号很明显,退出限购是为了激活换房需求,但为了避免未来市场回暖后短期炒作进场,推出了3年限售,鼓励长期持有。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认为,佛山此次对放松限购的区域明确了3年限售期,说明限购全方位放松的过程中,通过限售的约束,减少了短线炒作和投资投机的行为。后续各地市区或核心区,应该在“无条件限购一套 限售3年”等方面做研究,真正保障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

佛山市住建局表示,新政限售政策执行时间自2022年12月10日零时起,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2022年12月10日零时起,通过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以下简称“智慧房产平台”)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且房屋坐落位于限售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即一手住房)。

限售3年的起始计算时间以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智慧房产平台”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开始计算,满3年后,购房人可将此房屋进行上市交易。1年按365天计算,即1095天内限制该房屋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佛山市住建局指出,不受限售政策影响的情形包括2022年12月10日零时前已在“智慧房产平台”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存在退改签的,以最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2022年12月10日零时前已在“智慧房产平台”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存在退改签的,以最后的认购书签订时间为准);以**补偿等非买卖方式取得的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买卖)以外的其他转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赠与、**裁定过户、离婚析产等。

此前,西安、成都、杭州等城市已开始调整限购,“说明新一轮需求端的政策纾困,已经全面进入到热点城市了,特别是像佛山这样的新一线城市。”李宇嘉说,这也说明,当前商品房市场需求端比较疲弱,对于解决供给端保交楼、风险处置是不利的。毕竟,想让外部资金来输血,首先得恢复市场和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否则外部资金是不愿意进入的。也就是说,要想让信贷、债券、股权等“三支箭”能够尽快落地扒漏橘,就必须让市场需求端保持一定的活跃度。前期政策纾困尽管很频繁,但是从市场销售和需求端来看,房地产市场仍旧比较疲弱。特别是,像佛山这样的外来人口占比非常大的城市,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的比重比较大,生产制造型的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很多,受疫情影响、出口下降、内需疲弱的影响比较严重。地方财政实力也下降比较明显,迫切需要房地产市场稳定。

根据佛山11月10日发布的最新房地产交易情况,佛山10月新建住宅成交5699套、64.4万平方米,其中禅城区成交994套、11.23万平方米,南海区成交1299套、14.85万平方米,顺搜世德区成交2159套、24.35万平方米;存量房成交3313套、40.62万平方米,其中禅城区成交467套、4.81万平方米,南海区成交1197套、13.61万平方米,顺德区成交1172套、17.11万平方米。

佛山市涉房地产**对接中心在哪里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佛山市涉房地产**对接圆好中心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佛山市中级人民**(以下简称“佛山中橘汪铅院”)联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正式陵桥揭牌成立佛山市涉房地产**诉调对接工作室。

佛山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通橘码知

为贯彻执行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建函〔2021〕62号),顺利推动我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法),现其中第一篇《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已完成编制,经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顷伍枣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试行方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二、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工程改革试点项目招标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时,可参照本试行方法进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三、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在进行施工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全过程服务。在招标和合同订立阶段,承担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含合同)和协助签订施工合同等工作;在合同实施阶段承担变更价款、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核对确认等工作。

四、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以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不公布具体费用组成。取消现行计价依据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引导投标人按招标工程特点、企业管理水平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编制该费用。

五、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注意对超出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项目约定好计价办法,降低计价争议风险。

六、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和复核人应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签发,并承担法定责任。

七、本试行方法雀拆之第二篇《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编制发布工作和本试行方法的解释、补充、修订以及其他配套计价指引的制订发布等工作均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小组反映,联系方式:黄晓敏 联系电话:83384725.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

第一篇

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建函〔2021〕62号),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编制:

一、现行计价依据改进法

按照现行国标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但在综合单价组价和计算有关费用时,应对现行“省2018定额体系”的定额消耗量和有关计费系数进行市场化改进,即通过市场询价并自行取定;同时自行取定人工、材料等要素市场价格,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项目按照国标“计量规范”进行编制,根据市场化改革要求,有关改进和强调的事项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应按国标计量规范要求编写,其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标有项目特征对应的工序,以供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

2.措施清单项目应按照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计列。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涉及危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高大支模、大型构件(设备)吊装等需要考虑专项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不应遗漏。

3.如存在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其他项目清单应列有“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以供投标人合理投标和选择简易计税计价方式。

4.如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与国标“计量规范”不一致的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计量规则),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当明示。

(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对现行综合单价计价和有关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市场化改进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计价表。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综合费用,其中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费。

2.工料机费计算。应依据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其人工费调整系数和材料、机具台班消耗量,“省2018定额体系”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具的消耗量以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仅作为参考;自行取定建筑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市场价格,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仅作为参考。

3.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和总包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计费系数可以依据工程实际和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省2018定额体系”的计费系数仅作为参考。

4.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优质和文明工地创优的,可将其列入其他项目费,其计费系数可以依据工程实际和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省2018定额体系”的计费系数仅作为参考。

二、造价指标指数计价法

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国标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人通过市场询价,运用类似工程造价数据指标库和人工、材料、项目造价指数,自行取定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改变目前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照国标“计量规范”进行编制的方法,结合国标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和历史工程造价数据指标库,根据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全过程咨询单位可根据自有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或者市造价改革技术研究部制定的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对应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说明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其他说明等;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附有详细说明,其中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完整。

2.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内容保持口径一致,具有较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项目应另行单列。

4.项目人工费应另行单列。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和总包服务费等)可参照有关依据,自行取定其全费用价格(含税)后,按要求列项。

(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根据拟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最高投标限价主要依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全过程咨询单位自有的同类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预算指标和市场要素价格信息编制,或者依据市造价改革技术研究部研究制订的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指数进行编制。

2.编制时应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甄别同类工程各模块造价指标的适用性,考虑时间性、差异性及风险性参数修正。各清单项目利用修正后的造价指标,自行取定综合单价和计算合价。

3.对缺少造价指标的清单项目,可参照有关定额和市场工料价格信息,自行取定综合单价和计算合价。

4.以上编制过程资料应留有详细记录归档,以供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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