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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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一、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2020)

1、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按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

2、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经旅行社委派。

3、导游业务活动内容:向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 颁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1)国籍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学历条件: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或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

(4)知识、语言条件: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1、按工作区域划分: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景区景点导游人员。

2、按语种划分:中文导游(包括普通话、方言、少数民族语导游),外文导游(常用语种主要包括英语、法语、韩语、日语、俄语、德语)非通用语种主要包括两个语种群:一为欧洲语系,主要包括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捷克语、阿尔巴尼亚语、波兰语、塞尔维亚语等;一为亚非语系,主要包括**语、朝鲜语、印尼语、越南语、马来语、缅甸语、泰国语、僧迦罗语、豪萨语、斯瓦希里语等。

3、按技术等级划分: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三、导游人员人力资源状况

1、从导游的总量上看,根据统计部门预测,到2008年我国导游需要量在30万 ,其中导游人数是10913人, 而目前我国导游人数是20万人左右,缺口在10万以上。

2、从导游的学历结构来看,中文类导游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仅仅为13.8%。这与游客对导游“高知识化”的需求是背道而驰的,是远远满足不了游客的需求的。

3、从导游的等级结构来看,低等级(资格和初级)导游人员占导游队伍的绝大多数,为96.3%。在我国,导游员的等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导游的服务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旅游消费要求也越来越高,伴随着游客要求的提高,对高等级导游人员的需求也将会大幅增加。

4、从导游的语种结构来看,外语类导游人员整体数量不足,尤其是一些小语种导游人员还很奇缺。最近几年,我国入境旅游增长迅速,尤其是像韩国、越南、泰国、印度等亚洲国家来华游客迅猛增长并且这种增长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5、从导游的地区结构来看,中部和西部省(区、市)导游人员的数量较少,西部个别省(区、市)导游人员严重不足。

综上分析,我国在导游总量上有一定的缺口,需要社会尤其是高等教育机构尽快培养相应的导游专业人才。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 旅**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第四条 旅**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第六条 国务院旅**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含导游IC卡),接受旅行社聘用,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旅行社专职导游是指为1家旅行社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依法为其办理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社会导游是指与1家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委派,临时为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旅**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该投诉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者。第二章 导游人员执业条件第六条 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根据报考语种不同,分为普通话导游资格证和语种(外语)导游资格证。

导游人员凭导游人员资格证方能办理导游证。第七条 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60天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社会道德;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或者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熟悉旅游业务知识,具备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导游工作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内容为导游综合知识,主要包括导游职业道德和时事政治、旅游法规常识、导游基础知识和导游业务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还需加试所报语种的笔试;

(二)面试内容为导游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导游普通话表达能力、导游讲解能力、导游规范服务能力、导游疑难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须用所报语种应试。

已经取得普通话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须加试所报考语种的笔试和面试。第十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旅**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按规定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人员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需在规定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申明,并持刊登的遗失作废申明申请补发。导游人员资格证破损的,凭原件换发。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质分初、中、高、特级:

(一)初级导游人员等级在第一次办理导游证时,自动获得;

(二)中级导游人员等级需参加由市旅**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评审,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国家旅**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旅**政管理部门核发;

(三)高级、特级导游人员等级需参加由国家旅**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评审,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国家旅**政管理部门核发。

参加市旅**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家旅**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导游资质等级。

旅行社应当按照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聘用一定比例的高等级导游人员为专职导游。第十二条 中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导游人员可参加由国家旅**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出境领队资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旅**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家旅**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境游领队证》,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三条 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并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要求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由市和经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旅**政管理部门颁发。

在重庆市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如需在重庆市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参加由市旅**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地方部分知识的考核,且成绩合格。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政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第四条 旅**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业形象。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业健康稳定发展。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第八条 在旅**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第九条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第十一条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规定导游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第一部法规是()。

规定导游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第一部法规是《导游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条例》是**第一部明确规定了导游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法规,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并参加全国旅**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这也标志着我国导**业进入了一个规范化、专业化的时代。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都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依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导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导游工作在旅游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同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可以为旅**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工作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和提高我国导游员队伍的素质,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提高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形象。

导游考试分类

导游资格证考试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两个系列分别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四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凡符合《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者均可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初级导游考试。考取初级导游资格证书满3年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导游资格证书满2年,且在报考前3年内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职业道德的导游员可报考中级导游考试。

中、高级导游证考试不定期举行,考生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消息。考试语种分为中文和外语,其中外语类包括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泰语、朝鲜语、西班牙语等。由于各省份所设考试语种不同,外语类考生需提前咨询所报考的省份设有哪个语种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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