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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珞丹发博寻鸭”事件启示: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出自蜀汉昭烈帝刘备遗诏,出自《三国志·蜀书·先主传》。意思是不要因为是件较小的坏事就去做,不要因为是件较小的善事就毫不关心。
7月3日凌晨,女演员王珞丹在自己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寻鸭启事。
看到这条新闻,有的人会说:“不就是一只鸭子吗?用发微博全网找鸭吗?”也有的网友表示十分同情与理解,毕竟是只宠物鸭,倾注过养鸭主人的爱和心血。
将带有抓宠物之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寻找宠物要采用正确的方法,擅自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照片的行为不应提倡和效仿。
法治社会,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 *** 更值得推崇。
7月3日上午10:07,王珞丹删除了此前的寻鸭微博,并发布了一条新的微博:“人找到了。但吉吉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希望下一个轮回,还能有相遇的缘分。不觊觎,不伤害,不食用别人的宠物是人对这个社会该有的尊重! ”
对于吉吉被人吃掉了这个结果,很多网友都感到很难过。我也感同身受,因为自己也是两只鸭子的主人,把她们从小养到大,每天给她们喂食喂水,带她们游泳,也相当于把她们当成宠物来养了。如果我的鸭子被人偷去,我也会很难过的,就像失去了一个宝贝一样。毕竟人和动物长时间的相处,会产生一定的感情。
拎走鸭子的人如果构成盗窃罪,说明她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而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属于财产犯罪的盗窃罪来说,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够立案。比如,我的一只鸭子刚买来时只有四元钱,数额很小,刑法就不予以保护,自然偷我鸭子的人就不能构成盗窃罪。本事件中,拎鸭子的人没有特殊盗窃的情形(即没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种情形),因此鸭子的价值是否达到盗窃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个数额标准成为了拎走鸭子的人是否能构成盗窃罪的关键。
有网友表示,别小看这只鸭子,它叫柯尔鸭,价格不菲,连它下的蛋都很金贵。所以对方的行为,可以算作是盗窃贵重物品了。
同样有一批举着显微镜的网友经过研究得出,吉吉并不是柯尔鸭,就是普通品种的鸭子。
盗窃罪中的数额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盗窃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法定刑升格条件是一种加重型的犯罪构成要件。这种数额需要行为人主观认识到,要遵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经典案例:天价葡萄案】香山三个农民工去葡萄园偷葡萄,偷了一袋葡萄。后来发现,经鉴定,这袋葡萄是科研用做种的葡萄,价值15000元。三个农民工是否构成盗窃罪呢?很明显,这三个农民工主观上虽然知道自己在偷葡萄,但是他们不知道这个葡萄是数额较大的。而关于一个东西数额大不大,取决于一般人判断。我们一般人都会觉得一袋葡萄数额不大。因此,由于三个农民工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没有做到主客观相统一,不构成盗窃罪。
【与本案相似的案例】张三邻居家有条狗,张三特别讨厌狗,就把邻居家的狗打死了,吃掉了。后来才发现这个狗价值88万。请问张三构不构成盗窃罪?答:张三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不能适用该法定刑升格条件对其加重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是两千元左右。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是30万元以上。一般人普遍会认为狗的价值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张三主观上只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没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所以对张三只能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即“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定罪量刑。
分析本案:
第一种情况:宠物鸭经过鉴定确实价值不菲,已经到达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而且抓鸭人也明知宠物鸭的价值,仍然实施盗窃,那么就构成盗窃犯罪。
第二种情况:抓鸭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鸭的价值,同时按照一般人的判断也无法认识到这只鸭价值不菲,那么不能认定抓鸭人构成盗窃罪。但其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宠物鸭的行为已经涉嫌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虽然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吉吉的价值到底是多少,但是随意拎走别人的宠物就是偷盗,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拎走鸭子的人不仅将鸭子偷走了,还把它吃掉了,说明偷鸭子的人道德素质较低,守法意识淡薄,爱占小便宜。“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样的古语在今天(当代社会)依然闪耀着它所蕴含的道德光芒,给予世人关于小善和小恶的思考。
对他人再小的财物也不觊觎、不贪占,这是最起码的道德。关键就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破除自己内心的贪欲,守住这份道德底线,让这个社会充满爱和善意!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尽可能自觉地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的社会将会形成一种风清气正的和谐氛围。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对微小的善良依然重视,对再小的恶举也坚决不为。
这件事和相关具体的人被爆出来,与王珞丹发微博也有很大关系,因为寻鸭心切。整个事件,实际上不再仅仅是一只鸭子丢了,更多的是反映出道德、法律、同理心和公共资源诸多价值要素带给人们的思考。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宠物更像我们的家人,关爱动物,遵守法律,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文明素养。
我养的两只鸭子,就是普通的家鸭,价值也无法与本案中的吉吉的价值相比。但是毕竟她们也是两只小生命,我对她们是有爱心的,所以我要养好她们。发现她们的生活习性也带给我许多快乐,我也时常用相机记录她们的可爱和有趣。
万物皆有灵,请善待每一个小动物。与她们相遇,也是一种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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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珞丹同事鸭子竟被抓,抓鸭者算不算犯了偷窃罪?
7月3日,王珞丹在微博称自己同事的宠物鸭“吉吉”被人抓走,在微博上发布泰国抓鸭事件了寻鸭启示,发微博初衷希望借助公众力量,可以帮忙找到宠物鸭“吉吉”。如果找到抓鸭子的人,将以北京烤鸭作为感谢。当天,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警方表示,在找到抓鸭人时,王珞丹同事的宠物鸭“吉吉”已经被宰杀。面对抓鸭人行为还要在鉴定后,在进行妥善处理。
在警方发布消息后,王珞丹删除泰国抓鸭事件了寻鸭微博,发出了另外一条微博“人找到了。但是吉吉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这件事情引起了热议,因为“吉吉”属于宠物鸭,价值几千块钱。所以对于抓鸭人行为网友一致认为其构成了盗窃罪,应该负法律责任,还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但是律师对该事件中抓鸭人行为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抓鸭人行为虽然是盗窃,但是不一定构成了盗窃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泰国抓鸭事件:盗窃公共私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抓鸭人抓走不属于他的鸭子,这种行为是板上钉钉的盗窃行为。但是在法律条款中数额较大是在盗窃者的主观印象和一般人的判断为依据。因为在大部分人中都不会认为鸭子价值会比较大。所以抓鸭人应该构不成盗窃罪。但是抓鸭人明显伤害了鸭子所有人的民事权益。所以抓鸭人应该赔偿受害人一定的损失,除了应赔偿鸭子实际价值外,面对宠物鸭“吉吉”去世对鸭子主人造成的巨大的精神伤害,还应该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希望这件事情可以得到妥善处理,也希望鸭子主人能早些从悲伤中走出来。
王珞丹同事鸭子竟被抓竟被吃?如何看待抓鸭者的行为?
河南省信阳市西乡县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西乡县对此高度重视,警方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找到了一起带走鸭子的女子。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在回应“王珞丹同事的鸭子被抓被吃”事件时向记者表示,警方已介入调查,并将妥善处理。她手里的鸭子是我同事的宠物,我把它送回了我的家乡,由我的母亲照顾,因为我的同事和我一起拍摄。如果你能找到她,请转告我,并感谢十只同样体格的北京烤鸭。
在上午,演员王珞丹删除了微博的内容,并发了另一条信息:抓鸭子的人找到了。但是吉吉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上了。不伤害或吃他人的宠物是人们应该有的素质!在上面的两个微博被发送出去后,他们很快就冲到了微博的热点搜索区。记者发现被捕获的鸭子被怀疑是柯尔鸭。根据许多网上购物平台,售价很高。
总而言之,演员王珞丹的宠物鸭被偷了,被吃掉了。它是大是小,所以引起了网民的注意。至于这件事,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普通人丢了一只鸭子,他们可能根本不会得到这么多关注。有些人认为偷鸭子已经成为犯罪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并采取措施定罪。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小偷盗窃的物品的价值被公众低估时,刑法中的盗窃罪就有可能不予处罚。在这里,不是小偷怎么想的,而是大多数人低估了小偷偷摸摸的东西。换句话说,如果小偷被起诉,她将付出代价。如果大多数人不能分辨出鸭子的品种,或者如果大多数团体几乎不能认为鸭子仍然是宠物,那么偷窃可能不会被判定。在中国,刑法的定罪和后续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事实上,我们在被定罪时非常谨慎。当你花了所有的努力,你只需要付出时间和爱,即使它是一朵玫瑰,它也是一朵独特的花。对其他人来说,它只是一个对象,至多是一种生活,但对养鸭人来说,它是他的朋友,是他的伴侣。也许有些人不明白,毕竟有些人甚至不明白不经要求就偷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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